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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文书网有记录对个人啥影响?
裁判文书网记录对个人有以下影响:
1. 信用记录:在裁判文书网上被公开记录的案件可能会对个人信用造成负面影响。这些记录可以被用来评估个人的诚信和信用状况,可能会对个人的贷款、租赁、就业等方面产生影响。
2. 就业机会:一些雇主可能会查询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件记录来评估候选人的背景。如果有记录被公开,可能会影响到个人的就业机会。
3. 职业资格与执照:某些职业需要获得特定的资格或执照,相关机构可能会查询裁判文书网上的记录来评估个人的资格申请。有记录的个人可能会受到限制或者被拒绝资格认可或执照颁发。
4. 社会声誉:公开的案件记录可能对个人的社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。这些记录可以被他人查询和引用,可能会影响到个人在社会中的形象和评价。
5. 信任与关系:有记录的个人可能会面临信任和关系的挑战。他人可能会对个人产生怀疑和质疑,影响到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和沟通。
需要注意的是,裁判文书网上的记录并非所有人都可以随意查询,通常需要相关权限或合法理由才能获取。此外,记录对个人的影响程度也取决于具体的案件性质和内容。
优先受偿以判决书为准还是以抵押合同为准?
我知道的一个事,18年的时候,执行了一个申请人是资产公司的案件,拍卖了一套被执行人的抵押房产,我按照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债权数额60万元从房屋拍卖款中先打给了资产公司,当时资产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也没什么异议。
后来过了半年,这个资产公司换了一个代理律师和我对接,他有一天突然联系我说“这个登记的60万元只是本金,我们当时的抵押合同上约定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范围还包括利息、罚息、律师费等”,那会法院对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依据问题还没有定论,我就告知他去提执行异议,后来异议法官支持了资产公司的请求,于是资产公司又从房屋拍卖款里拿走了20多万元,我想这个第二个代理人算是给他们公司“立功”了吧。
后来《九民纪要》出台了,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规定,即原则上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以登记部门的登记为主,但是有的登记机构只能登记债权本金,导致登记的数额和抵押合同的约定不一致,这时候就要以抵押合同的为准。
《民法典》出台后,最高法制定了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》,其中明确规定:
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就抵押财产、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等所作的记载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的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登记簿的记载确定抵押财产、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等事项。
所以,现在的标准是以登记机构的登记簿为准。
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,优先受偿权是以判决书为准,而并不是以抵押合同为准。
因为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在庭审中经过质证和答辩的抵押合同,如果经法庭认定该抵押合同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的,人民法院才会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说明。所以说,优先受偿权以判决书为准,而并非以抵押合同为准。
以判决书为准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,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了抵押合同为债务担保,经过登记后具有优先受偿权。
债务人不履行义务,债权人可以申请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,应当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为准,是否优先受偿应当经过判决确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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